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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1日 9:24 文章来源:教育发展基金会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方、使用人和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物资捐赠包括:仪器设备、软件、图书资料、工艺品、景观和文化品、电子产品、消耗品等。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规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是管理捐赠物资的部门,主要负责捐赠物资的入库与出库、组织协调、监督捐赠物资按照捐赠方意愿和协议约定执行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物资 第五条 捐赠方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在捐赠协议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应包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须附物资捐赠清单。对于重大捐赠、涉外捐赠以及特殊捐赠,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基金会按协议约定分配物资,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六条 捐赠物资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保证捐赠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并能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合格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基金会有权查看物品相关资质及保质期,确保物品到达接收方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 第七条 在捐赠方、基金会、使用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为确保捐赠过程合规高效,可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使用单位,基金会委派人员到使用单位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进行审核。 第三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对所捐赠物资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物资入库或领用需履行相应登记手续。基金会办公室对领用出库物资的用途、去向、质保状态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跟踪监督,过期物资不予出库,对于临期物资出库要进行严格审核,重大物资出库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除低值易耗品外,符合学校相关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办法的(包括软件等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按约定用途执行和使用,确保捐赠物资使用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条 捐赠物资分配完毕后,使用单位须按实际情况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和接收材料,相关材料统一由基金会负责归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内容对物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物资或者有其他违反捐赠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拨付、撤销、追还已拨付的捐赠物资等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物资有结余的,由基金会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出处置方案,经捐赠方同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会有权对捐赠项目开展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专项物资使用审计等。相关单位须支持、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物资捐赠管理未尽事宜参照《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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